2007年8月10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两人争摊位 阿婆吃误伤
弘法 冯昌

  日前,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判决摊主姚某和符某分别赔偿给叶秀桂37112.7元和9278.8元,并互负连带责任。
  摊主姚某到一空摊位卖瓜。符某来后将瓜移位,两人发生争吵,姚某将符某推倒受伤(已处理)。姚某后退时又撞倒了买菜的阿婆叶秀桂,致其受伤,共花去医药费32697.42元。经鉴定,叶构成十级伤残。
  法院认为,姚某撞倒叶秀桂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,符某引起纠纷,应负次要责任。